应在货物离港7日内办理。

货物未能在装运前、装运时或装运后7个工作日内签发的,可凭货物报关单及提单复印件(或电子资料)申请办理后发证书,证书补发有效期为货物装运之日起一年内。

证书签发后需在证书第五栏标记“ISSUED RETROACTIVELY”。

**中韩产地证的有效期:

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中韩产地证的直运规则:

产品符合中国-韩国自贸区原产地直运规则。

如果货物经香港、澳门转口至各协约国的货物,须在获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产地证明书后,向香港、澳门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未再加工证明”。

我公司可代理申请,欲进入产品详情页面,请点击链接:中检公司“未再加工申明”代理申请服务。

证书样本

韩国原产地证FORM K格式的填制要求如下:

中韩产地证(Form K)栏(Exporter\'s name and address, country):

出口商品名称、地址和国别

此栏出口商名称是经检验检疫局登记注册,其名称、地址与注册档案一致。

因为是我公司为您代理,所以只能使用我公司抬头。

中韩产地证(Form K)第二栏(Producer‘s name and address if know):

生产商的名称、地址

此栏列明货物生产商的全称、地址、国家。

如果证书货物由多个生产商生产,应填写所有生产商的全称、地址、国家,可增加附页;如果出口人或生产商希望该信息保密时,也可以接受在该栏注明“应要求提供”(AVAILABLE UPON REQUEST)。

中韩产地证(Form K)第三栏(Consignee\'s name, address, country):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和国别

该栏填写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名,应填写常驻韩国的收货人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国家。

中韩产地证(Form K)第四栏(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运输方式和路线

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的编号、装运口岸和到货口岸。

离港日期前可加打“ON” 或“ON/AFTER”表示确切的出货日期或随后几天可能的出货日期。

月份需用英文大写表示,年份需打四位数。

如出货后申请证书,应填写具体运输工具编号;如出货当天或出货前申请证书,可只填写BY SEA或BY AIR等。

装运港应为中国大陆境内的港口,经香港转运可写SHENZHEN VIA HONGKONG。

卸货港应为韩国港口。

中韩产地证(Form K)第五栏(Remarks):备注

如果发票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的,则应在此栏详细注明非缔约方经营者依法登记的名称和所在国家。

后发证书系统将自动生成“后发”字样(ISSUED RETROACTIVELY);重发证书系统将自动生成重发信息“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 日期 )经核准的真实副本”(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R OF ORIGIN NUMBER…DATED…)。

中韩产地证(Form K)第六栏(Item number(Max 20)):

商品顺序号

按顺序填写货号编号,多不得超过20项。

如多于20项应另申请一份证书。

中韩产地证(Form K)第七栏(Marks and numbers on packages):唛头及包装号:

此栏填写包装上的运输唛头及编号。

唛头上不得出现“香港、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制造”不得填写“见提单”或“见发票”等。

唛头是图案形式的可采取贴唛。

需要贴唛的证书,此栏应注明IMAGE OR SYMBOL(I/S),不能留空。

并应在申请书备注栏注明“M”或“贴唛”字样。

中韩产地证(Form K)第八栏(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description of goods):

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

填写每种货物的详细名称,并使其能与发票上的货名及H.S.编码上的货名相对应。

应标明货物包装种类及包装总数量,总数量应同时用英文大写数字和阿拉伯数字表示。

应注明“散装(IN BULK)”或“裸装(IN NUDE)”。

当商品描述结束时,加上“***”或“”。

后应加上截止线,以防止添加伪造内容。

国外信用证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内容的,可加在截止线下方空白处。

中韩产地证(Form K)第九栏(HS code six digitcode):

六位HS编码

填写对应第九栏的货物名称注明六位数的协调制度编码(H.S.编码)。

中韩产地证(Form K)第十栏(Origin criterion ):

原产地标准

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一)如货物完全原产,填写“WO”。

(二)货物含有进口成份,但完全由已经取得原产资格的材料或部件生产,填写“WP”。

(三)货物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填写“PSR”。

(四)货物适用协定文本3.3条(即附件3-B所列符合特定货物处理的310项产品)的规定,填写“OP”。

中智产地证(Form K)第十一栏(Gross weight, quantity or other measures):

货物数量及计量单位

注明货物数量的计量单位。

计量单位应依据发票所列的销售单位为准。

如:“公斤”、“台”、“件”、“双”、“套”等。

(第六栏的序列号、第八栏的品名、第九栏的H.S.编码、第十栏的原产地标准及第十一栏的计量单位要一一对应。

中韩产地证(Form K)第十二栏(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

发票号、发票日期

如果发票由第三方公司出具,商业发票号码和日期不明,则应在此栏填写出口商原始发票的号码和日期。

此栏不得留空。

为避免误解,月份一律用英文缩写,年度要打四位数。

此栏所填发票号日期与发票一致。

发票日期不能迟于第十三、十四栏申请签发日期和第四栏出货日期。

中韩产地证(Form K)第十三栏(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

出口商声明

申请人须在此栏加盖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企业中英文印章及申报员手签,并填写申报地点和申报日期。

此栏的申报日期是企业实际申请日期,与第十四栏日期相同,且不得早于第十二栏日期。

证书进口国已经打印为韩国。

中韩产地证(Form K)第十四栏(Certification):

签证机构证明

此栏由签证人员审核证书无误后,签名并加盖公章。

签证人签名清楚、并留有足够的盖章位置,印章与签名不可重叠,如无特殊要求,只签一份正本,不签副本。

此栏的签证日期是企业实际申请日期,与第十三栏日期相同,且不得早于第十二栏日期。